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4964号
原告:北京文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5号院2号楼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云南博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顺城街顺城写字楼B幢19层1904、19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文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博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现原告北京文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文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文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