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欧美特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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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恢123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十路18、20号。
法定代表人:钟仁康。
被执行人:浙江欧美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过金玉。
诉讼代表人:浙江欧美特电机有限公司管理人即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昌县。
本院在执行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欧美特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浙0683破1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浙江欧美特电机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83执恢12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慧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