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一东航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3723号
申请人: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环保产业园环保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32262743X。
被申请人:江苏一东航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昆山市淀山湖镇金秋路北侧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53263159。
申请人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一东航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一东航空机械有限公司价值74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一东航空机械有限公司价值74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