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161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环保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32262743X。
法定代表人:钟仁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江辉,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影,常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海卫大道旁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8397296。
法定代表人:范介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 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屠仕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