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特50号
申请人:北京巨通恒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七层7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巨通恒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巨通恒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北京巨通恒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通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巨通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4362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巨通公司认为仲裁庭认定事实不清。***在职期间,不存在加班的事实,巨通公司不应向***支付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9月1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0 233.2元。
***称:不认可巨通公司的主张,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1日,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4362号裁决:巨通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9月1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0 233.2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巨通公司以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巨通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巨通恒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长 梁 睿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