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与兰州新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兰州田元民族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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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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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终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4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田元民族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静安门外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新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兰州田元民族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2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芦晨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