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市勃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西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民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市勃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健康东路303号馨河湾1层商业1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西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东路966号康***二期F座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昌吉市勃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西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1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昌吉市勃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4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肖明
审判员***
审判员杨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