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民初5169号
反诉原告:昌吉市勃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东路**时代广场******(**6丘**)。
法定代表人:李春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渊博,男,该公司员工。
反诉被告:新疆西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康城果岭******>
法定代表人:秦雅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反诉原告昌吉市勃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新疆西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反诉原告昌吉市勃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昌吉市勃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昌吉市勃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艾令起
审 判 员 高 源
人民陪审员 刘彦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