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2财保8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生,住青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申请人:新疆西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康城果岭二期F座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68873082B。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西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西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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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申请费14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