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933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居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洪山街北港村三元时代广场2**6层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所律师。
被告:湖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鄼,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武汉市***居景观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居景观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居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168元,由原告武汉市***居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欣
书 记 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