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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湖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12民初410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共计1,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姚 慧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谈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