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苏中海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财保1009

申请人:北京苏中海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吉文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内蒙古集宁区团结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张煜。

申请人北京苏中海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395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1118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395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小锋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泳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