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3140号
原告:北京苏中海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吉文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衍新,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内蒙古集宁区团结湖58号。
原告北京苏中海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苏中海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苏中海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文军
书 记 员 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