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巨兴商砼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29民初1425号
原告:内蒙古巨兴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龙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内蒙古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秀玲,内蒙古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40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
被告:***,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煜。
原告内蒙古巨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巨兴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7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文 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其乐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