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xx、张x与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802执27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任xx,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申请执行人***(又名**),女,汉族,个体户,系任xx妻子,现住址同上。

被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诚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x,董事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依据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802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任xx、张x霞工程款39756元、工程保证金20万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并从起诉之日(2018年7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5元,减半收取2447.5元,由被告负担,退还原告2447.5元。

执行经过及查实的结果和本院采取的措施

1、2019年1月24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19年1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8月14日,本院向巴彦淖尔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巴彦淖尔市住建局、巴彦淖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未查到房屋产权信息。

4、2019年8月1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2203元,执行费3533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未执行标的24220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随卷证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有效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告知

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斌审判员贾磊
审判员杜健
二O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