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民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152800000003406。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917830449659。
法定代表人:侯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内蒙古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众伟鑫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0N005187。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
上诉人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内蒙古众伟鑫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9)内080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薛某,内蒙古众伟鑫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殷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9)内080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157639元,退还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157639元,退还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边晓飞
审判员 李智平
审判员 李建刚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亚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