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初961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办新华西街北侧歌舞剧团三楼。
法定代表人魏楠,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立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