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初3462号
原告: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办新华西街北侧歌舞剧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4206957。
法定代表人:魏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军,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保税物流园区蒙西国际农机市场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917830449659。
法定代表人:侯向峰,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众伟鑫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东街原人大办公楼2楼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ON005187。
法定代表人:河波,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众伟鑫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600元。
审 判 长 赵月红
人民陪审员 闫桂香
人民陪审员 南青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