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资阳市尚宇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02财保30号
申请人:资阳市尚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狮子路(车城小区一期)附3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MA66LN318B。
法定代表人:严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四川品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皇龙路北侧兴龙小区12A(F)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MAACNXJD9A。
负责人:刘平。
申请人资阳市尚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在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支行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整,账号为:×××84。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资阳市尚宇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00元(开户行: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支行,账号:×××84),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资阳市尚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叶志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