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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方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2民初2013号 原告:鑫方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海鑫北路9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鑫方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鑫方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鑫方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