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民初2735号之一
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金***(中心医院旁)2栋2**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鑫方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海鑫北路9号一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鑫方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方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申 露
书 记 员 胡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