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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方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12民催5号 申请人:鑫方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海鑫北路9号一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3396449E。 法定代表人:**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申请人鑫方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鑫方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20××××524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1月16日、到期日为2020年7月16日、出票人为临沂利钢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富来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鑫方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鑫方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沈 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