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10民初4806号
原告:唐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南通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唐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因被告河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付清票据金额款项,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0.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30.15元,由原告唐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