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临 潼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财保21号
申请人: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益,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钧。
申请人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冶博汇水务有限公司股权,冻结金额30143135.51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为申请人申请事宜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冶博汇水务有限公司61.9%的股权,冻结金额30143135.51元,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 ○ 二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法 官 助 理 冯 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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