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2021执保233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保233号
申请人: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益,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钧,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2021)陕0115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10月29日移送执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冶博汇水务有限公司61.9%的股权,冻结金额30143135.51元,期限两年。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保证保函为其申请事宜提供担保。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冶博汇水务有限公司61.9%的股权,冻结金额30143135.51元,冻结期限两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期冻结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