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9408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军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英雄岭村4组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开发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湖南新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南海2栋2001房。
法定代表人:曾超。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军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新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2022年2月28日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军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案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军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军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83元,由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军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