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5147号
原告:严加彬,男,1967年4月28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6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女,1965年3月11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20106667372603F,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98号金海市场五楼5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先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军西路174号。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严加彬与被告***、***、江苏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先锋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严加彬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加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严加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4元,本院依法收取50元,由原告严加彬负担,其余3834***退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