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4641号
原告:**,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男,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上述两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江苏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67372603F,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高塘村大茅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盐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527108810,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海港新城启动区星光大道南侧星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诉被告**、江苏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盐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2021年3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吴 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陆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