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民初1072号
原告江苏跨越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国,该公司工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跨越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江苏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跨越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跨越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跨越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江苏跨越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祥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刁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