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26财保55号
申请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居民。
被申请人:江苏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98号金海市场五楼52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同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6613930181820190000052)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