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美丽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源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项、兰州港联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民二初字第857号
原告兰州美丽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源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兰州港联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美丽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源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兰州港联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