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呼伦贝尔学院、呼伦贝尔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呼伦贝尔学院、呼伦贝尔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海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月25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学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呼伦贝尔学院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呼伦贝尔学院教师。
第三人呼伦贝尔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学府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树诉被告呼伦贝尔学院、第三人呼伦贝尔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1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5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