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呼伦贝尔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702民初512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月25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学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退休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教师。
第三人:呼伦贝尔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学府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树诉被告呼伦贝尔学院、第三人呼伦贝尔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5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梁乌力吉
人民陪审员孙淑娟
人民陪审员董红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