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满洲里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满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呼伦贝尔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洲里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银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国军,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满洲里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呼伦贝尔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提出庭外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14元,减半收取20707元,由原告呼伦贝尔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金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勇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