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2108号
原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富西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圣丽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工业集中发展区采和大道1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圣丽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