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2701号
原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富西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邦飞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区上海产业园6号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邦飞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崔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