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47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富西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丙辉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集贤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丙辉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