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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邦聚氨酯有限公司与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3129号 原告:山东威邦聚氨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RF2J99K,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21694001,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富西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威邦聚氨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威邦聚氨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威邦聚氨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 二、如被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38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