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傲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5371号 原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五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27号院29号楼4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但明确表示不同意预交案件受理费,请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