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516号
原告:天津市安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南侧青林大厦3/4-5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滨,天津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卫瑞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七街6号及6号院1号楼301A。
法定代表人:刘喆。
被告:北京***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51号院3号楼A塔3层3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薄村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富西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安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卫瑞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安得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天津市安得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安得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