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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得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卫瑞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516号 原告:天津市安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南侧青林大厦3/4-5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滨,天津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卫瑞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七街6号及6号院1号楼301A。 法定代表人:刘喆。 被告:北京***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51号院3号楼A塔3层3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薄村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富西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安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卫瑞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安得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天津市安得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安得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