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9民初472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凤萍,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城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长青小区3楼。
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军,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城县温泉街道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宁城县温泉街道热水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海民,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贤,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殿祥,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王国彬,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柳志伟,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
被告:张磊,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
原告***与被告宁城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城县温泉街道管理办公室、姚殿祥、王国彬、柳志伟、张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殿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殿祥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姚殿祥的起诉。
审判员 宁素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