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02民初170号
原告:**,1974年7月1日,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
被告:**,1969年7月17日,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九项目部。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九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丽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