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6民初19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郭勒市杭办东园街广泰小区院内小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月军,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48岁,住通辽市。
被告:通辽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荣达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锐,职务:董事长。
被告:李洪斌,男,汉族,54岁,住通辽市。
原告***诉被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洪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 心 洁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哈斯毕力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