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591民初218号
原告:***勒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勒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思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原告***勒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勒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勒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勒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勒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780元),由原告***勒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