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锡林郭勒盟东瑞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2502民初972号 原告:***,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郭勒盟东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重庆路红茜园小区8号楼0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贝子庙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锡林郭勒盟东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锡盟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 -2- 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锡盟建筑安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支付原告工程款9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东瑞公司、被告锡盟建筑安装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一将锡林浩特市瑞鑫华庭小区工程发包给被告二,被告三挂靠被告二资质施工,2017年7月被告三将该小区的刮大白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总价款440000元。原告于2017年12月完工,被告三在施工期间陆续给付原告工程款,尾款90000元工程款于2018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单一张,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主张该笔尾款,三被告均拒绝给付,原告无奈之下特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东瑞公司未答辩。 被告锡盟建筑安装公司辩称,原告在诉状中说给***施工我公司无从知晓。我公司也没有雇佣过***在工地上施工,也没有将工程分包给***,所以原告起诉我公司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而且原告称***在施工期间陆续给原告工程款,对原告与***在此之前的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验收我公司也没有参与过,也没有将工程分包给***或者是原告。 -3-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东瑞公司是锡林浩特市瑞鑫华庭小区的发包人,被告锡盟建筑安装公司是工程承包方,***是实际施工人。原告***从被告***承包了楼道、车库挂白工程。经结算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对尚欠的工程款***向原告出示了《工程结算单》,内容:“瑞鑫华庭小区项目挂白工程款***欠900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欠******2018.11.15”。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25民终725号认定的事实是锡盟建筑安装公司系瑞鑫华庭小区工程的承包人。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存在,***应予支付所欠劳务费并应支付利息。被告锡盟建筑安装公司作为瑞鑫华庭小区工程承包方的事实由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予以了认定,该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故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东瑞公司是瑞鑫华庭小区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无证据证明东瑞公司欠付工程款,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依据不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90000.00元及利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 -4- 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锡林郭勒盟东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其乐木格 -5-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