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蒙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蒙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金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内民申第7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蒙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北区17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再审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蒙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民二终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阿荣

二Ο一四年九月十日日
书记员萨如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