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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宇通信有限公司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3民初10864号 原告:陕西大宇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非,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大宇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陕西大宇通信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投保单上**,后于2018年3月23日将保险费转入被告公司账户,且被告已收悉。原告给施工人员每人投保两份,其中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15万元/份;意外伤害医疗2万元/份;意外住院津贴50元/天/份。2018年3月23日下午,原告公司施工人员***在工作中不慎摔伤,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902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9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2020年1月14日与***达成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书,并向***履行了赔偿。原告认为,原告为了减少原告公司风险为***在被告处投保了团体意外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金,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275909.5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大厦XX楼XX层、XX层;本案本院无管辖权,经询问原告方,原告方选择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综上,针对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受理费5439元,原告陕西大宇通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全额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傅 妮         二О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孜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