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6444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冠群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冠群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69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 海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宜娜
书 记 员 桑 淑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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