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区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申请人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2023)鲁1425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价值1596377.36元。
保全申请人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价值1596377.36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价值1596377.36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