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号
申请人: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区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申请人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价值1596377.36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价值1596377.3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蕊